□丁家发
近日,上海高院通报一起案件,5月某天早上7时许,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一路口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过马路约5米处时,骑着电动自行车的林某刚好经过。发生碰撞后,林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对向机动车道内,刘某驾驶的小客车起步躲闪不及,导致林某遭车辆碾压受伤,周某见状逃离现场。林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在人行横道内闯红灯通行,负主要责任;林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在绿灯时驾驶小客车正常通行,无责任。法院经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9月4日澎湃新闻)
行人闯红灯过马路,与超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引发事故,导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死亡的悲剧。经交警部门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最终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不说,还需要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上海高院通报的这起典型案例,敲响了“中国式”过马路的警钟,民众出行只有遵守交通法规,才能预防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闯红灯、随意横穿马路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随处可见。如此“中国式”过马路,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不仅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也阻碍了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常常会造成道路堵塞。特别是一些“鬼探头”式横穿马路,让机动车辆防不胜防,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上海这起案例,导致的严重后果就是典型。
为何一些行人不遵守交通法规?究其原因,是存在错误的认知,普遍认为自己作为弱势的一方,无论怎么过马路,都应是“车让人”。于是,滋养出随意横穿马路、闯红灯等坏习惯。殊不知,这种“中国式”过马路,是导致很多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行人在马路上无视交通法规,不管对行人自己还是他人,时时刻刻都有难以预料的“意外”降临,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这起典型案例,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有法可依。可以说,“中国式”过马路害了这名行人,其被判刑纯属自作自受。
“中国式”过马路当休矣。这起案例教训深刻,为了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民众出行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增强文明礼让和交通安全意识,告别隐患重重的“中国式”过马路,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良好交通环境。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李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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