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记者8月22日从最高检获悉,2020年1月至2024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264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257件、民事公益诉讼7件。(8月27日《法治日报》)
长城是中华民族的代表性符号和中华文明的重要象征,长城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内涵,是中华民族重要文化遗产。今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爱我中华,修我长城”题词40周年为契机,在长城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部署开展“长城保护公益行动”,督促长城沿线基层检察院实现办案全覆盖。
这种主动作为当然值得称赞。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的是,只靠苦口婆心换不来“万里长城永不倒”。1264件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彰显的是保护的决心,也暴露的是保护的难点。
具体来说,我们面对的是一种尴尬的保护现象。中国的长城遗存,并非只是我们在旅游行程里说的那些“不到长城非好汉”的地方,长城遗存还有很多很多,也就是人们口中说的“野长城”,它们由于并没有被商业开发,没有成为景点,也不能给地方带来效益,其保护问题存在巨大的漏洞,除了要经历岁月的风吹日晒之外,还有人故意破坏,比如盗窃“野长城的砖石”等等。
“万里长城永不倒”岂能只靠检察官?针对长城受损程度不一、成因不同,可利用可开发价值不同等问题,需要有分类保护思维。一方面,必须明确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普遍性、突出性问题等严重违法案件开展监督、日常巡查维护;另一方面,对已经消失或即将消失的长城遗址,必须以现状保护、界桩界碑的设置等为主。总之,保护长城的文化遗存,不可出现伤心的遗憾。
从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1264件长城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来看,涉及的问题不少,自然侵蚀、人为破坏、管控不力、长城文化挖掘不充分等制约长城保护的问题持续存在。万里长城永不倒,不能只靠检察官。我们需要构建“法律保护的万里长城”,倒逼涉及的地方政府、文保部门承担必要的责任。保护长城,不能“能赚钱的”保护,“不能赚钱的”无视。没开发的长城,不能成为“没娘的野孩子”。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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