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牟利性索赔团伙成员耿某、段某保、耿某晶(女)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八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北京朝阳区查办的首起牟利性索赔涉刑案件。本次判罚结果,是对牟利性索赔行为的有力打击和震慑,有效捍卫了市场公平正义,势必有力推动辖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8月25日 央广网)
现实生活中,一些打假等维权行为已经“走偏”,实际上沦为牟利性索赔,涉嫌敲诈勒索,完全背离了维权的初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北京朝阳区查办的首起牟利性索赔涉刑案件,就是一记警钟,警示有不法企图的维权者们,赶快悬崖勒马,不要重蹈覆辙,受到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耿某伙同段某保、耿某晶等三人,于2023年6月至9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多次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等方式,以举报为由要挟商家赔偿,敲诈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耿某、耿某晶敲诈钱款5.3088万元,段某保参与敲诈钱款1.44万元。这种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行为,显然损害了商家的合法利益。类似牟利性索赔如果得不到遏制,营商环境势必恶化,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今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备受关注的“牟利性索赔人”行为在新法中得到规制。其中,第二十七条指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四十九条指出,“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法从顶层设计上为打击牟利性索赔行为找到了法律依据。也就是说,牟利性索赔于法不容,本质上属于敲诈勒索行为,依法应该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耿某等三人牟利性索赔,撞到了新法的“枪口”上,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属于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此案例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一方面,提醒商家在遭遇牟利性索赔时,可以依据新法坚决说“不”,让恶意索赔者无法得逞、无利可图;另一方面,警示消费者必须依法维权,不要以身试法进行牟利性索赔,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受到严惩,最终将得不偿失。
此外,打铁还需自身硬。商家依法规范经营,杜绝假冒伪劣商品,不给敲诈勒索者有机可乘,也是防范牟利性索赔的最有效手段。总之,期待新法筑起一道牟利性索赔的“防火墙”,倒逼“走偏”的维权回归正轨。
来源:红网
作者:丁家发
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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