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
丈夫发生婚外情且婚外育子,还陆续给第三者转账数十万元,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是否能获支持?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丈夫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58万元。
(6月16日《法治日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赠予第三者的资金能否主张返还?这是很多有此类情况女性的疑惑。这起案件的判决给出了一个响亮的回答:法律对第三者是不放纵的。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王某发现丈夫张某与李某有婚外情,且二人在婚外生育一子。王某通过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卡消费账单发现,张某陆续给李某及其家人转账,为其购买机票、火车票,支付外出旅游、房屋租金、日常生活消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8万元。法院认为,张某在其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李某,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利,亦有违公序良俗,其赠予行为应为无效,第三者应将赠予财产予以返还。就丈夫主张的属于婚外所生之子抚养费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
“婚外子女”与“婚内子女”享有相同的权益。对于这一点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婚外情的第三者”也可以得到法律的纵容。因此,“赠予第三者的资金”在法律上来说显然是无效的。这既是对公序良俗的维护,也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保护,更是对婚姻过错方的惩罚,是“法理”和“情理”的融合。
根据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护“非婚子女”的权益,不是无底线地纵容小三现象的存在。这起案件的判决也给那些想当小三或者正在当小三的人敲响了警钟,遇到“较真的原配”,你可能就会“竹篮子打水一场空”。显然,法院判决第三者返还58万元,是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应该付出的法律代价。道德层面的谴责,永远不如法律层面的教训。这起案件具有教育和典型意义。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颜新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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